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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發布「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」:
#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、居留或非法工作,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:
(一)逾期停留、居留未滿一年者,禁止入國一年;逾期一年以上
者,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,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
三年。
(二)非法工作者,禁止入國三年。
前項禁止入國期間,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。
#外國人因逾期停留、居留,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禁止
入國:
(一)逾期停留、居留未滿九十一日者。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
落地簽證方式入國。
(二)未滿十八歲。
(三)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、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之
在學學生。
(四)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(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)結婚
滿三年。
(五)與有戶籍國民結婚,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。
(六)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酌後認情況特殊,禁止入國將造成重大
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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