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得受聘於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雇主,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:

1.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;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
2.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;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
3.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;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25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
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,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。

 

備註:

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,1戶以聘僱1人為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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