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,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,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。
二、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
 

 
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3條第2款之家庭幫傭工作,雇主申請重新招募、遞補或承接外國人時,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。
二、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
 

備註:
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,1戶以聘僱1人為限。
幫傭點數之計算:第1項及第2項累計點數之計算,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、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。但與雇主不同戶籍、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,其點數不予列計。

幫傭點數計算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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