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,如何確診?
A:依據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」,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,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,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、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,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。
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X光片、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、結核菌培養、病史及臨床症狀進行綜合研判。指定確認機構名單,請洽詢疾病管制署網頁:胸部X 光檢查確認機構名單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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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。
二、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。

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,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一、配偶。
二、直系血親。
三、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四、一等親之姻親。
五、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。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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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因菲律賓係以英語為官方語言,早期工人較受歡迎,後來因其問題越來越多,假日經常聚集教堂、車站,且由於彼此連繫較多,較會爭取本身權益,逃跑情形時有所聞,人手一支大哥大也是很平常,加以菲國政府對台不友善,遂漸被印尼工人取代。
 
B 印尼工人比較乖且可不休假,來台之前接受二到三個月華語教學及相關專長講習,但其大部為回教徒,不吃豬肉,這點對雇主較不方便,但因數量愈來愈多,最近發覺逃跑情形漸漸增加,聽說只要假日到桃園車站遊玩保證逃跑,因那裡有人非法仲介誘以高薪從中收取介紹費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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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,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。
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一人:
一、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二、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,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: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,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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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類外勞: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
事業單位類外勞: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
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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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外勞社記者俞振安十一月五日專題報導】近年外勞逃逸人數的有無減,亦和現行法令欠缺嚇阻作用有關,造成逃逸外勞無懼於我國的法律規定,想跑就跑,即便被查獲除了罰鍰,不能再來臺灣工作外,毫無實質的威嚇效果;這也是助長外勞敢於逃跑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依「就業服務法」第73條及第74條,對於逃逸外勞的罰則規定:外勞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,將被廢止聘僱許可,並限令出國,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;且外勞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,將被處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意即行蹤不明之外勞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,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。

祥安專案查緝雖見績效 外勞逃逸卻呈向上走勢
上述條文,能否對逃逸外勞產生實質的嚇阻,雖見仁見智。不過,如對照外勞的逃逸人數統計,其答案自不言而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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